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执异17号
马鞍山天立池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其红与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池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其红申请追加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21)皖0225执52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申请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本院(2020)皖0225民初54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马鞍山天立池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25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