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5281号
许利华:
我院受理原告林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许利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林洋欠款51000元及利息(以51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3.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74元,保全费530元,合计1604元,由许利华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25民初5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