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6501号
汪媛媛: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金龙起诉:<1、判准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