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5866号
邵苏建:
本院受理原告蒋昌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邵苏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蒋昌华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邵苏建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25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