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5784号
吴江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克娟诉你、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吴江生、魏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陈克娟借款70870元;二、驳回陈克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5元,由吴江生、魏娟负担1571元,由陈克娟负担74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25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