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5544号
张军红:
我院受理原告胡志阳诉被告张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张军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志阳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军红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25民初5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无为市人民法院牛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