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5707号
陈俊:
我院受理原告沈志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沈志新申请撤诉,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志新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25民初570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陡沟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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