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6339号
汪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汪国春诉被告汪和平、芜湖市盛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国春起诉: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投资款22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自2020年8月10日起,以22万元为基数,按照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