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5755号
翁思敏:
我院受理原告夏世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翁思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夏世成借款667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30元,合计80元,由翁思敏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25民初5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