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5558号
梅雪:
我院受理原告无为国兵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梅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无为国兵吊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款19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0元,合计305元,由梅雪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25民初5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