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6611号
朱涛:
本院受理原告宇文豪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宇文豪起诉: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车辆租赁费3300元以及拖欠费期间对原告生活及名誉带来的负面影响补偿费1000元共计4300元;2本案诉讼费以及其他产生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严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