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225民初6998号
许利华:
我院受理原告孙运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运俊起诉: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57000元,并以57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5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