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7080号
付静:
本院审理原告陈春梅与被告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春梅起诉: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21年8月17日起计算至本案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定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1日上午9时40分在无为市人民法院牛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