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225民初6616号
刘正平、肖春兰:
我院受理原告刘大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大兵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刘正平,肖春兰(夫妻),偿还借刘大兵本金及利息共计21.4万元整(214000)元;2、本案诉讼费,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5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