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皖0225民初6955号
汪斌:
我院受理原告刘国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国亮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归还全部本息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5日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