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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少年好奇文身 家长代诉获赔

发布日期:2023-12-05来源:大江晚报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23年12月4日,《大江晚报》刊载了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未成年人文身案,让我们一起来以案学法,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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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王某出于好奇扮酷,瞒着家长找到一刺青店做了文身,家长发现后一怒之下向市监部门投诉,在调处无果后代理王某将店家诉至法院。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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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王某在同学李某陪同下到当地某刺青店文身,店家在未主动询问了解是否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当即收取王某300元费用,并为其上臂处文了一个圆形图案。两个多月过去,王某父亲发现后,一怒之下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称店家未征得孩子监护人的同意,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系违法。经市监部门调处,双方未能达成和解赔偿协议。此后,王某在父亲陪同下寻医清洗文身,共花去各项费用6400余元。2023年8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提供文身服务的店家返还刺青费用300元,赔偿清洗修复费,以及精神损失费总计40000元。

被告刺青店对上述基本事实认可,但辩称,原告王某本人当时并未告知其未成年人身份,而王某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无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文身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状况、社会经验等,尚不能判断文身行为对自己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未经原告王某监护人家长的追认认可,该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店家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刺青费用300元),应当予以返还。

另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被告违反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的规定,同时刺青店作为社会义务主体,其业务应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给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刺青店提供服务前既未主动询问王某是否成年,也未在诉讼中举证证明提供文身服务时,在店内张贴了醒目的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标志,故行为上存在重大过错,对王某的损失赔偿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

而对于原告王某的监护人家长,平时未能很好尽到教育引导子女远离有损身心健康的行为,且直到王某文身两个多月后才发现,关心教育不够,故对王某的损失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本案涉及各项损失法院综合认定8408.6元。最终一审判决:被告刺青店返还原告王某文身费用300元,同时赔偿王某各项损失5886元。

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刺青店已自动履行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