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5653号
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友谊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友谊电缆材料有限公司51424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友谊电缆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8元,由被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25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高沟中心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