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7039号
我院受理原告俞荣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俞荣华诉求:判令被告汪静还借款人民币(30000+33500)元2笔款,利息自2018年11月份计算起诉之日(共计陆万叁仟伍佰元整)。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石涧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