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6305号
袁小龙:
我院受理原告裴余祥诉被告袁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袁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裴余祥借款14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10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9元,由被告袁小龙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25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无为市人民法院牛埠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