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5民初6416号
徐志祥、李梅花:
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如下:一、徐志祥、李梅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市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526.75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7.2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徐志祥、李梅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市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徐志祥、李梅花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25民初6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