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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宝宝金镯降了“诚”色——无为法院判决一起购买宝宝金镯引发的不当得利案

发布日期:2024-01-24作者:张俊杰、肖云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236月,年轻的母亲小雨在合肥市一家金店购买一副32.87克的宝宝黄金手镯,销售员小芳满心欢喜忙碌接待介绍,一番讨价还价后双方谈定价款,小芳自称在开票付账时误将应支付数额为18700元输入成了16700元,成交后小雨提货离开,小芳发现有误当天下午联系上她,告知自己失误使金店少收了钱,请求补付。小雨回应说价格无误,当时谈好的化零取整就是这价而拒绝支付。小芳无奈之下自行向金店垫付了2000元。之后多次电话联系小雨要求补付自己垫支的价款,双方终未能达成一致,202311月,小芳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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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法院速裁团队经审理认为,小芳主张案涉宝宝金镯成交价为18700 元,而非 16700元,有其提供的交易现场监控视频、稿纸(小雨在交易现场的随手记录),以及质保单等证据佐证。从现场监控来看,双方曾就价格进行过多次协商,最终化零取整,商定价款为18700元属实。

小雨抗辩称双方经协商后,化零取整为16700元,与事实不符。故其在无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致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财产性利益2000元,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法院最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速裁,判决小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小芳2000元。

宣判后,小雨未再持异议,并主动向法官表示将联系小芳履行判决义务。

法官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市场经济活动中,买卖双方都应当要尊重事实和本来的真实意愿,共同守护法治与道义诚信底线,莫受眼前一丝小利诱惑,而让购置的贵重商品,特别是蕴含美好意义的物品降低应有“诚”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