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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案释法】放礼花炮炸伤眼,责任谁来担?

发布日期:2024-03-15作者:审管办(研究室)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燃放烟花爆竹是喜迎佳节的传统习俗,但烟花爆竹产品在燃放时致人损害也时有发生,这背后的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承担?让我们一起了解无为法院审结的这样一起因燃放烟花受伤而引发消费维权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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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春节前,无为市某镇村民王某某从附近个体超市购买礼花炮8枚。2023年1月22日(正月初一)清晨6时许,王某某用打火机点燃礼花炮时,来不及躲闪,致使左眼被炸伤,王某某当即报警,并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 11 天后,王某某出院诊断为眼球挫伤左眼、眼睑裂伤左眼、眶内异物左眼。经鉴定,王某某左眼盲目 5 级、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某某以案涉礼花炮存在产品缺陷为由,将个体超市、礼花炮的销售者及生产者一起诉至法院。另查明,个体超市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及销售资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某某作为一名健康的成年人,烟花燃放时来不及躲闪避险,可见烟花炮引爆时间太短,可认定该烟花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存在产品缺陷,该产品缺陷与王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本案中案涉礼花炮的生产者烟花厂、销售者烟花公司、个体超市对王某某的损失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再者,王某某燃放烟花存在操作不当,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谨慎注意义务,王某某对自身损害具有一定过错,理应自负一定责任。结合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65%的责任、原告自负35%的责任。

宣判后,被告个体超市、烟花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消费者应当从正规渠道购买烟花爆竹并保管好票据或相关凭证,在燃放前应当仔细查阅使用说明、保持安全距离,一旦发生产品责任事故,要及时报案,保存好现场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