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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证贩卖香烟 非法经营获刑

发布日期:2024-03-20作者:审管办(研究室)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大家都知道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属于违法犯罪,殊不知私下贩卖真品卷烟同样也会触犯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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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涉烟草专卖品的非法经营罪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郑某某经营个体超市过程中,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下,从芜湖市鸠江区某商店等处购进卷烟后,加价对外销售,非法经营卷烟约2178条,非法经营数额累计约 352000元,违法所得约4万元。

2023年8月4日,无为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等部门执法人员在该超市现场查获卷烟合计36个品种207.6条及账本等涉案财物。经抽样送检,送检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时,对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合计36 个品种的 207.6条卷烟,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官提醒

烟草作为国家特种经营产品,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任何个人、单位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开展烟草经营行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因一时贪念铤而走险,否则将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