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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公示

发布日期:2024-03-05作者:无为市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本院审理的罪犯季诚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已依法作出决定,现面向社会公示如下:

罪犯季诚,男,1969126日出生,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龙口小区21单元402室。

本院于2023922日作出(2023)皖0225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季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其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罪犯季诚向本院提交了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鉴定、审核,202425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02法审字第068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组织诊断意见为:罪犯季城目前诊断为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继发型肺结核、双肺伴空洞、涂(阴)、培(阳)、复治,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季诚收监执行。

公示期为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电话:0553-2539857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