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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利欲熏心,才领缓刑一年不到犯新罪 无为法院判决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发布日期:2024-04-09作者:张俊杰、邢亮亮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缓刑,本是给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等法定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遵纪守法,原判刑罚则不再执行。可现实生活中,就有人不珍惜这宝贵的改造机会,一错再错以身试法犯新罪,最终是亲手将自己送进了牢笼。

近日,无为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这样一起案件,以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撤销其中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2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某雨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无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23年2月初至3月份,陈某雨利欲熏心不思悔改,又伙同他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多次从蒋某、陈某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对人有一定的成瘾性)后转售给陈某等人,累计销售金额58000余元,违法所得23000余元。

无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雨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共同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陈某雨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陈某雨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缓刑是没有“围墙”的刑罚,宣告缓刑并不是放任,更不是无罪释放,它是让犯罪分子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在考验期内作出改正。只有在考验期内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考验期满后才会不执行原判刑罚。如果犯罪分子没有能珍惜机会,悔过自新,而是心存侥幸,甚至藐视法律权威,挑战法律底线,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