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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擅自离岗被辞退,法院不支持赔偿诉请!

发布日期:2024-04-12作者:张俊杰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员工工作时间多次擅自离岗,累计10余个小时,公司发现后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却被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诉请法院判令公司支付经济赔偿。近日,无为市法院审结一起员工与某能源公司劳动争议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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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吴某经人介绍入职无为某能源公司,担任车间现场安全员,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2023年7月7日,吴某上班时间应为12:40-17:00,却于11:52打完上班卡后,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区域,直至傍晚17:11左右从厂外返回,离岗时长约250分钟,后于17:21打了下班卡离厂。此后,吴某又分别在同年7月10日、7月11日、7月12日三个工作日的规定上班时间段,3次同样擅自离岗每次约200分钟,累计四次擅自离岗时长达10余个小时。

2023年7月25日,公司针对吴某以上违反劳动制度和工作纪律的行为,依照该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考核细则》等相关制度文件规定,在征得单位工会组织同意后,决定对其四次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合并适用厂规中的“四级处罚”,解除其劳动关系并书面送达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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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对决定不服,以公司事先不通知就作出辞退决定、我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单方辞退应当支付我经济赔偿等为由,向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23年11月,无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吴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在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某能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订并公开,内容并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原告吴某亦认可已签名收阅了公司规章制度及《员工日常行为考核细则》等处罚等级文件,且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应处罚。因此,该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和相关处罚等级文件,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本案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依据。

吴某作为被告公司的车间现场安全员,4次在工作期间没有严格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情况下,擅自离岗较长时间,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离岗系受公司主管领导工作安排,其行为应当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同时也影响公司安全生产,带来安全隐患。

被告某能源公司据此,在履行并征得了单位工会组织同意意见后,决定适用公司制度中“四级处罚”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对吴某作出予以辞退的处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无不当。吴某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吴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