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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公示

发布日期:2024-04-22作者:无为市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本院审理的罪犯汪国琼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已依法作出决定,现面向社会公示如下:

罪犯汪国琼,女,196310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医生,住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铁山路铁山小区4601室。

本院于202413日作出(2023)皖0225刑初5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汪国琼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判决生效后,罪犯汪国琼以其患严重疾病向本院提交了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经鉴定、审核,2024416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02法审字第022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组织诊断意见为:罪犯汪国琼目前诊断为高血压2级很高危、室性早搏、脑梗死个人史、缺血性脑血管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汪国琼收监执行。

公示期为三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遇节假日顺延)。凡对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电话:0553-2539857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