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以案释法

【执法司法创优年】劳动维权•“濡院”以偿丨无为市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选登(三)

发布日期:2024-04-30作者:审管办(研究室)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五一”国际劳动节的脚步声临近,鲜花烂漫季,好景正当时。无为市人民法院祝愿社会各行各业劳动者节日快乐,并致以崇高敬意,向大家道一声辛苦啦!

劳动光荣,劳动最美。每一个忙碌的身影总令人感动,每一份劳动者的奉献都应该得到尊重保障回报。劳动关系治理,是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为做好以案释法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促进社会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本期起,我们将陆续选编发布无为市法院近年来审结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希望能给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当下和今后,本着遵循劳动法精神,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地自主协商化解劳动争议,努力实现双方和解免讼,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帮助。?


 (三)栽桩挖坑工作,引发劳动争议

微信图片_20240506100824.jpg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5日起,原告胡某某在被告安徽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处干活,从事监控安装中挖地基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天200元,报酬日结,双方熟悉后并未按日结算,2023年4月 15 日、21 日,信息公司分两次向作胡某某支付工资,并打入胡某某之子账户9999.98 元。2023年5月,胡某某在升降机上工作时,不慎失足坠落,致使头部受伤。

2023年8月,原告申请仲裁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9月,无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胡某某的仲裁请求。2023年10月,胡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双方自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5月1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胡某某为信息公司从事挖地基工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胡某某认为其在信息公司干活,除节假日和下雨天外,一直接受公司的劳动安排,做工近200天,且有支付工资、公司发放工作服、现场工作照片及与公司法人的聊天记录为凭证,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信息公司称其是2022年9月注册成立的个人有限公司,胡某某从事的挖地基是简单劳务,先后工作近8个月,总共就做了100多个工,其他时间都在家务农,且胡某某工钱并非定期给付,开始都是干一天结一天给现金,因为原告不会用手机,后来才用手机转给其子,给付方式为一次性结清或按阶段给付,故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而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劳社部发(2005)12号) 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等材料。本案中根据胡某某所提供的记帐本复印件,可以看出原告每做一天记一个工;另双方口头约定每天工资200元,工资日结,从这些现象上看更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同时,胡某某所提供的劳动主要以交付劳动成果为主,无法体现出接受被告劳动纪律管理或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而且双方商定及实际采取的报酬支付方式,更符合劳务关系中一次性结清或按阶段支付的情形。故原、被告之间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较弱,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特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