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无 为 市 人 民 法 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本院在审理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许丽伟、汪光军犯非法捕猎、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一案中,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被告人许丽伟、汪光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求及案件事实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许丽伟单独承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人民币27900元;被告人许丽伟、汪光军共同承担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人民币90240元。2.判令被告人许丽伟、汪光军在芜湖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许丽伟多次白天期间在牛埠镇、洪巷镇用弹弓、捕网、野兽夹子等猎捕工具猎捕斑鸠、野鸡等野生动物,共猎捕到野鸡十只以上,斑鸠八十只以上 。
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被告人许丽伟伙同汪光军共同猎捕野生动物,其中许丽伟负责用弹弓等工具猎捕以及后期处理、售卖野生动物,汪光军负责用手电简打灯、捡野生动物,共猎捕到野兔五十只以上、野鸡二十五只以上、斑鸠二百六十只以上。
经鉴定和评估,被告人许丽伟、汪光军所猎捕的野鸡为环颈雉,猎捕的野兔为华南兔,以及猎捕的斑鸠均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被告人许丽伟单独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价值为人民币27900元;被告人许丽伟与汪光军共同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价值为人民币90240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许丽伟、汪光军在芜湖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已履行)。
2.许丽伟在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7900元。
3.许丽伟、汪光军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0240元,该费用由许丽伟、汪光军通过公益劳务代偿方式折抵。
4.许丽伟、汪光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担任无为市牛埠镇临时护林员,从事森林巡护工作;劳务代偿标准按照2022年度无为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337.43元/天,日工作时长8小时(8:00-17:00,中午午饭、午休1小时,时间可按许丽伟、汪光军要求作出适当调整,但总时长需达到8小时计1天);劳务代偿合计总时长为267天;无为市牛埠镇人民政府对许丽伟、汪光军的劳务代偿过程进行监管,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对对许丽伟、汪光军的劳务代偿履行情况进行跟进监督。(许丽伟、汪光军与无为市牛埠镇人民政府、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已签订劳务代偿计划)
5.许丽伟、汪光军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完成上述劳务代偿。
6.如许丽伟、汪光军未按本协议内容履行劳务代偿,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应予劝导,经劝导后仍不改正的,可对未履行部分进行折算,经折算后剩余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由无为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
7.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本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陈世梅 0553-2539857
地址: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