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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司法创优年】判刑+损害赔偿+公开道歉!无为法院宣判首例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发布日期:2024-07-08作者:卫永东、陈世梅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日前,无为法院宣判首例因犯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二被告人除受刑事处罚外,还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该案系本院首次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并首次采用公益劳务折抵损害赔偿费用。该案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案情回顾

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多次在牛埠镇、洪巷镇用弹弓、捕网、野兽夹子等猎捕工具猎捕斑鸠、野鸡等野生动物,共猎捕到野鸡十只以上,斑鸠八十只以上。

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被告人许某某伙同汪某某共同猎捕野生动物,其中许某某负责用弹弓等工具猎捕以及后期处理、售卖野生动物,汪某某负责用手电筒打灯、捡野生动物,共猎捕到野兔五十只以上、野鸡二十五只以上、斑鸠二百六十只以上。

许某某、汪某某将猎捕到的野生动物少数用于自身食用,绝大多数由许某某对外售卖,二人售卖野生动物非法获利约2万元,各分得约1万元。经鉴定和评估,所猎捕的野鸡为环颈雉,捕猎的野兔为华南兔,以及捕猎的斑鸠,均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被告人许某某单独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价值为27900元,二被告人共同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总价值为9024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汪某某的亲属分别代为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1万元。

 


 

法院审理

无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汪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其中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已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

二被告人的非法猎捕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无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鉴于二被告赔付能力欠缺,经无为法院主持,无为检察院与许某某、汪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法予以公告,许某某、汪某某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由许某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7900元,许某某、汪某某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0240元,共同承担费用由二人通过公益劳务代偿方式折抵,即在捕猎所在地乡镇从事267日、每日8小时的森林巡护工作。


 

 

法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要主动从我做起,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争做保护生态环境的模范。切勿因个人爱好或猎奇心理,实施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