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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法院执行通告

发布日期:2024-07-01来源:芜湖中院执行局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关于敦促小标的案件被执行人

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

 

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切实推动“终本清仓”,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组织全市法院开展小标的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为推动执源治理工作取得成效,芜湖两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原告尚未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未主动履行义务的案件,须在通告发出45日内予以主动履行完毕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


   二、凡在芜湖两级法院有5万元以下的小标的执行案件(包括终本案件),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觉到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报告有关事项、积极履行义务或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三、在本通告限定期限内仍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条件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曝光。


   四、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将拘传其到场。


   五、对以各种方式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人民法院将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者妨害公务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具有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基层“两委”身份的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有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等行为,查证属实的,除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外,还将根据相关规定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其失信行为,并建议相关部门做出处理。


   七、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妨碍法院执行的,芜湖两级法院除责令其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芜湖法院呼吁广大市民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执行案件财产线索,监督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举报规避、逃避等违法犯罪线索。芜湖法院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附件:芜湖法院执行案件线索举报电话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6月30日





附件

 

芜湖法院执行案件线索举报电话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0553-5888110


无为市人民法院 0553-6126110


南陵县人民法院 0553-6162110


镜湖区人民法院 0553-8311110


鸠江区人民法院 0553-2877110


弋江区人民法院 0553-3115110


湾沚区人民法院 0553-8511110


繁昌区人民法院 0553-7876110


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 0553-3996110


芜湖三山经开区人民法院 0553-47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