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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驾校教练“醉驾” 知法犯法领刑

发布日期:2021-05-14作者:李春辉来源:刑庭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已满十周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日益成为越来越多群众的自觉行为,成为社会普遍认同和支持的文明准则和法治规则。

然而,仍有不少人铤而走险,甚至有个别驾校教练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心存侥幸而醉酒驾车,以身试法。身为驾校教练,开车理应模范带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广大学员做好表率作用,然而知法犯法,酒后任性驾车行为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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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4日上午,无为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系驾校教练,依法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法院一审查明,2020年1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驾校教练车,沿无城镇金塔路自东向西方向行驶,行至金塔东路路段处与路中的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在案发现场被交警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9.8mg/100ml。案发后,张某某赔偿了被撞护栏受损费用7260元。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

驾驶人因一次醉酒驾驶受到的刑事处罚,其行为会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法律成本、经济成本和家庭成本。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行车无小事,酒驾不可取,无论什么身份,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莫以身试法,否则必会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